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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點咨詢解答】對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的理解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4-01-08   點擊數:21

  近日有很多人向我們咨詢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的理解,現將規定作如下解答: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很多人就問我們:是不是男方婚前買的房子婚后即使加了女方的名字也是男方的婚前個人財產,或者雙方共同出的首付,但是貸款合同或者購房合同只有一人名字,是否為一方婚前個人財產?

  其實不然,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的適用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第一,婚前一方個人財產支付的首付,第二,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第三,婚后共同還貸的,離婚時該不動產才由雙方協議處理。也就是說只有另一方參與還貸,而且不動產登記為首付方的,司法解釋三第十條才起作用。

  那么如果非首付方婚后沒有參與還貸,而是首付方以工資,獎金,生產經營收益還貸,那么此房屋還是視為共同還貸,因為婚姻法明確規定了這些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夫妻雙方父母資助還貸,那么就帶有贈與的性質,除非明確聲明此贈與歸一方所有,否則此包含贈與性質的還貸依然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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