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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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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新婚姻法關于房產的規定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03-07 點擊數:13
新婚姻法關于房產的規定
新婚姻法對于房產有哪些新的規定呢?與就婚姻法有什么不同之處呢?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新婚姻法有關房產方面的內容,請閱讀下面文章進行了解。
一、婚姻法第19條的相關規定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二、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二)第22條規定的相關規定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出資為雙方購置的房屋,應視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
但有證據證明房屋為贈與夫妻雙方的情況除外。
當事人結婚后,父母出資為夫妻雙方購置的房屋,應當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有證據證明為贈與一方的情況除外。
三、婚姻法第39條的相關規定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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