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
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離婚應如何分割有價證券以及如何處理股權轉讓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02-29 點擊數:6
離婚應如何分割有價證券等共有財產以及如何處理股權轉讓?可以協商或按市價分配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股票等有價證券,若無法達成一致意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當事人咨詢:我和丈夫結婚11年,因為感情破裂,現在正向法院申請離婚。在我們婚姻存續期間,我們曾經購買過一些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請問應該如何分割這些財產呢?另外4年前,我丈夫還以個人名義在某有限責任公司出資,但我并不是這家公司的的股東,他愿意轉讓部分股份,請問我能成為該公司的股東嗎?
都燕果律師回復:根據最高院2003年12月26日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中第十五條規定:“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所以,你們可以協商或按市價分配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股票等有價證券,若無法達成一致意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該司法解釋的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2、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后,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所以,如果符合上述兩項規定的條件,您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