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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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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離婚時“無形資產”的財產分割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1-21 點擊數:119
成都離婚財產分割律師:沈輝
夫妻分手本指對雙方所共有的種種實物作劃分歸屬,但在時下的中屢屢會出現這樣的情形:原先屬于一方個人獨具的“謀生技藝”,另一方卻也要求將其作為家庭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今年11月底,上海市某法院針對一起離婚案作出判決:支持陳女士有關“丈夫的開車技術共享”的訴請,在財產分割時給予陳女士傾斜照顧。原來,陳女士向法院起訴,要求與朱先生離婚。在分割財產時,陳女士向法官提出:“結婚以后,在我的要求下,丈夫學會了開車,拿了執照,并找到一份月收入3000元的好工作。而我卻在家生兒育女,孝敬公婆,耽誤了事業前程?,F在又因為單位效益不好,待崗在家,每月收入只有300元。如今要離婚,丈夫的開車技術也應該有我的一半。”
無獨有偶。田女士和張先生原來都是一家工廠的普通工人,張先生經過努力,終于成為一位知名的書畫家,有多種書畫作品結集出版。田女士則一門心思照顧子女和家庭,為張先生的成功付出了很多。今年9月,張先生提出離婚,兩人分割財產時,田女士要求分得張先生作品一半的版權,并就此向律師咨詢。
按照《著作權法》的規定,張先生作品的版權只能歸他個人所有。但是,田女士有權向張先生索要相應的生活補償。張先生補償給田女士10萬元錢和自己的50幅作品。在通常情況下指的是房產等實物,法院為什么會以分割“開車技能”為由判給陳女士較多的財產?為什么田女士有權得到與一半版權相應的補償?
由婚姻雙方組成的家庭,就像一個責任公司,有房產等看得見的有形財產,也有諸如“開車技能”“版權”等無形的、潛在的財產。這些由夫妻一方所擁有的無形財產,同樣也是夫妻共同生活的結晶,可以算作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只是由于它們是“無形”,而且相關法律對版權所屬有明確的規定,所以分割財產時,只能以有形資產來代替補償了。
人民法院在審理有關分割夫妻共有財產,包括股票等有價證券的案件時所遵循的原則如下:(1)男女平等。法院所判決分割的財產是夫妻共同共有財產,根據該法第17條的規定,基本上是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對于這部分財產,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有平等的處理權,由此,在離婚分割這部分財產時夫妻雙方也應處于平等的地位。(2)保護婦女和子女的合法權益。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一方面應當注意不得侵犯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應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女方的經濟狀況及子女的實際需要給予必要的照顧。(3)尊重當事人意愿。在分割共同財產時,法院尊重當事人的意愿,這是尊重公民財產權利的一種表現。如果一方當事人自愿放棄全部或部分權利時,法院應尊重其選擇,不應加以禁止。(4)有利生產,方便生活。法院在判決分割共同財產時,應當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判歸一方所有。對于夫妻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分割時應不損害其效用和價值,以保證生產活動、經營的正常進行,特別是現在夫妻共同財產中生產資料的比重占的比較大的情況。對于夫妻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分割時也應根據雙方各自的實際需要,使物盡其用,方便生活。
家庭資源和貢獻既有顯性的、有形的,也有隱性的、無形的,財產分割當然不應僅以顯性的、有形的經濟供給、收入高低為判斷標準,還應包括隱性的、無形的持家貢獻、勞務付出。由于女性往往為家庭投入更多的時間和精力,付出更多的勞務貢獻,因此,在法律上承認以家庭角色的隱性貢獻,使她們在婚姻存續期間的付出和投資在離婚時獲得回報和補償,是維護女性合法權益方面質的飛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