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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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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房改房在繼承案件中的司法認定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01-07 點擊數:39
【案情簡介】
本案中被告趙某與被繼承人王某原系夫妻關系,后被繼承人王某因病去世,此后王某和被告共同購買的房改房發生繼承。第一原告趙某某系被告與被繼承人王某的婚生子,第二原告系王某的母親,王某父親于2012年去世,第三原告系被繼承人弟弟。1998年12月16日王某去世。在王某去世前曾與被告共同購買了單位的公產房,即朝陽區某小區36號樓502室。后被告將此房交回原單位,置換成另一小區1001室及1004室兩套房屋,面積共112.53平方米。三原告依照法定繼承應得面積為37.5%份額,折合成折價款約207萬元。按照上述要求三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
審理中,被告稱在王某去世前,夫妻二人僅用共同財產26618.68元支付了502室的第一筆購房款,只承認502第一筆購房款的一半屬于王某的遺產。后來置換的1001和1004號房屋是由于被告職務、身份的變化才能購買的,認為這兩套房屋與王某無關,不同意三原告繼承該房屋,僅愿意支付一定的遺產使用費。
【一審判決】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雖然在王某去世后,趙某就502號房屋簽訂的《房屋買賣契約》,交納了第二筆購房款并取得所有權證書,但王某生前一直與被告共同租住在502號房屋內,且有購買的意思表示,并于1998年12月7日交納了部分購房款,購房時也使用了王某的工齡。所以認定該房屋屬于王某與被告的夫妻共同財產。王某去世后,被告未經其他繼承人同意,將502房屋上交原單位,另行購買了1001和1004房屋,故,502房屋中原屬王某的一半財產轉化為1001和清房屋中的相應財產份額,該部分財產屬于王某的遺產,應依法發生繼承。但一審法院并未考慮房改房的特殊屬性,未采納我方提出的關于房改房優惠政策的相關規定,僅根據繼承法的相關規定,按照三原告的各自法定繼承比例作出了判決,判決被告給付三原告折價款共計約143萬元。
【二審情況簡介】
三原告及被告均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原審原告認為趙某獲得1001和1004房屋時,仍是以趙某和王某二人名義申請、登記并使用了王某的工齡等福利待遇,仍是共同購買,且國家政策也有規定。1001和1004房屋是502房屋的購買公有住房權利的轉換,所以請求認定1001和1004房屋總面積的一般為王某所留遺產,并以此分割。原審被告認為不能認定502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且502與1001和1004房屋沒有直接聯系,王某留有的遺產僅為13309.34元,應按照該款額計算在全部購房款中的比例。
【二審判決】
二審法院在審理中采納了原審原告代理律師的意見,認為一審法院在對房屋共同份額及折價款數額的確認使用法律不當,依法作出了改判,最終判決原審被告趙某向原審三原告共計支付折價款約206萬元,幾乎全部支持了三原告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