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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行為可否成為配偶繼承權喪失的事由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0-28 點擊數:26
婚姻繼承律師
雖然《繼承法》中沒有明確將重婚行為確定為繼承權喪失的法定事由,但依據《繼承法》的整體立法精神和公序良俗的基本法律原則,筆者認為重婚行為應當成為配偶繼承權喪失的法定事由之一。其理由如下:
1、重婚行為破壞了配偶繼承權產生的身份基礎—合法的婚姻關系。法定繼承權的產生總是基于一定的親屬關系。這里的親屬包括生物遺傳學和社會學意義上的親屬。它泛指由血緣、婚姻所連接的一切具有血緣同源性、姻緣相關性的人與人之間的關系。配偶繼承權的依據就是基于合法的婚姻關系所產生的配偶身份。而一夫一妻的制度和夫妻間相互忠實的義務正是婚姻關系的本質的要求和基礎。毫無疑問,重婚行為違背了配偶身份所包含的實質內容,是對婚姻關系基礎嚴重的破壞。因此,當夫妻一方存在這一行為,基于婚姻關系而產生的繼承權理應受到限制甚至剝奪。
2、將重婚行為作為繼承權喪失的法定事由符合《繼承法》的立法意圖和道德背景。繼承法屬于婚姻家庭法的組成部分,它必須以社會普遍認知的家庭倫理道德為其立法的背景標準和普通原則。因此,即使在法無明文規定的情況下,也有以普遍的倫理道德為原則來處理繼承案件的先例。
我國繼承法的立法背景也是以基本的家庭倫理道德原則為指導的,繼承權本來屬于公民私人的財產權利,應尊重私法自治的原則。但繼承法仍然強制性的將四類與基本家庭倫理相悖的行為規定為繼承權喪失的法定事由。這足以表明,當繼承人沒有履行與其繼承權產生的身份基礎相關的基本義務(例如贍養撫養義務)時,其繼承權將被法律剝奪的立法意圖。由此推之,重婚行為違反公序良俗,違背了夫妻間相互忠實義務,破壞了婚姻關系中的倫理秩序,應作為配偶繼承權喪失的法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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