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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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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涉外繼承公證的效力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06-03 點擊數:5
拉丁公證制度下,基于其對公證事項真實性與合法性的雙重審查,公證作為一種形式為其證明的事項具有證明力和執行力。就遺囑公證而言,公證作為一種形式使遺囑取得證明力與執行力。在被繼承人死亡后,繼承人之間若無爭議,公證遺囑的執行力即直接體現為遺產分割。繼承人之間若發生爭議,則應訴至法院。此時,公證遺囑以其形式性形成對遺囑內容的證明力,成為法院認定事實的依據。在確認遺囑效力后,法院判決依據遺囑繼承。就繼承權公證而言,公證的形式完成對繼承權的法定確權,繼承人之間若無爭議,則應遵照執行。繼承人之間若在辦理公證之前發生爭議,應直接訴至法院,公證機構不予辦理公證;辦理公證之后發生爭議,則亦應訴至法院。此時,除非存在相反證據,公證書確認的內容即為法院確定繼承人繼承權的事實依據,并據此對繼承權作出判決。
由此可見,由于公證機構無權處理糾紛,在辦理公證之前已經發生爭議的,繼承人應當直接訴至法院。辦理公證后,若繼承人對公證事項不存在爭議,公證結果直接具有執行力。若繼承人對公證事項發生爭議,則應訴至法院,此時公證結果即作為法院審理的事實依據。
然而,公證結果的執行力應僅及于作出公證的國家境內。公證源自國家證明權,正如判決源自國家司法權。一國判決在經過承認執行程序前不能直接在外國執行,一國公證結果自然無法在外國直接具有執行力。與判決不同的是,公證并無承認執行程序,因此其結果只能為外國所采納為公證或判決內容,從而實現其執行力。在采納過程中,一國公證因其具有公信力,在外國可作為證明事實的依據;亦即在采納過程中,一國公證體現的是其證明力。外國在承認其證明力的同時,運用本國法律(包括沖突法)對該事項予以二次審查。在外國公證機構而言,通過真實性、合法性審查,對相關事項另行辦理公證;在外國司法機關而言,則應予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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