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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辦理涉臺遺產繼承?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1-09 點擊數:16
財產繼承律師
隨著海峽兩岸人員往來和各項交流的不斷發展,兩岸同胞間的遺產繼承事務日益增多。由于目前兩岸處在分離狀態,廣大臺屬在辦理涉臺遺產繼承時感到很不方便,有的因不了解有關規定或操作程序,不能正常辦理涉臺遺產繼承;有的因不清楚臺灣方面的有關規定,錯過了有效時限,而使自已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
一、 辦理涉臺遺產繼承公證
1、無論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在大陸或在臺灣,其遺產(動產
和不動產)在大陸,遺產繼承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辦理繼承權公證書。
2、大陸的繼承人繼承在臺灣的遺產(動產和不動產),需辦理親屬關系公證書,以證明在大陸的繼承人與在臺灣的被繼承人之間的親屬關系。如果大陸的繼承人不在同一地居住,其親屬關系證明應統一由一個公證處辦理。
3、遺囑人生前在臺灣立有遺囑處分其在臺遺產,遺囑受益人在大陸,該受益人需在其住所地公證處辦理身份公證書和委托書公證書,由受托人代為辦理領取在臺遺產手續。
已在大陸定居的臺胞,生前在大陸立遺囑處分其在臺遺產,遺囑受益人在大陸,該遺囑受益人需在其住所地公證處辦理以下公證書后,由代理人向在臺的遺產管理人承認繼承或向臺灣地方法院訴請確認或給付。
公證遺囑,遺囑受益人需辦理身份公證書和委托書公證書。
代書或自書遺囑,需辦理聲明書公證書,由遺囑見證人或遺囑人在大陸的親屬發表聲明,證明該遺囑系遺囑人本人生前所立的遺囑,然后再辦理遺囑受益人的身份公證書和委托書公證書。
4、被繼承人在臺死亡后,其遺產如無人繼承或不清楚有無繼承人,一般由臺灣地方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大陸繼承人要求繼承遺產的,須向遺產管理人聲明承認繼承,并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領取遺產。繼承人有數人時,可以共同委托其中一名繼承順序在前的合法繼承人作為代表人,全權出面辦理,其共同委托書需辦理公證。
如遺產管理人不予受理,大陸繼承人則需向臺灣地方法院訴請繼承。被繼承人的全部合法繼承人需共同辦理委托書公證,委托代理人代為訴訟。同住一地的多名委托人可以合辦一份委托書。
5、辦理繼承在臺遺產,繼承人需向公證處提供:被繼承人的臺灣身份證件;臺灣警察局戶政事務所發出的戶籍登記全部謄本(部分或除戶謄本不適用);自然死亡者需提供死亡診斷書,意外死亡者需提供“相驗尸體死亡證明書”;與繼承人聯系的臺灣咨詢人(知情人)的姓名、地址、電話。
二、臺灣方面關于繼承在臺遺產的有關規定
1、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的遺產,應于繼承開始起三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的法院作繼承表示,逾期視為放棄其繼承權。若繼承已由主管機關處理,且在臺灣地區無繼承人的現役軍人或退除役官兵的遺產者,其繼承表示的期限為四年。
2、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的遺產,由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承者,其所得財產總額,每人不得超過新臺幣200萬元。超過部分,歸屬臺灣地區同為繼承人;如臺灣地區無同為繼承人,歸屬臺灣地區后順序的繼承人;臺灣地區無繼承人者,歸屬“國”庫。
3、遺產中有不動產者,應將大陸地區繼承人的繼承權利折算為價額。但若為臺灣地區繼承人賴以居住的不動產,大陸地區的繼承人不能繼承,于定大陸地區繼承人應得部分時,其價額不計入遺產總額。
4、遺囑人以其在臺灣地區的財產遺贈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者,其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200萬元。
5、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的遺產,應依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
6、由大陸地區繼承的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的遺產,如其繼承權被侵害時,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請求回復。繼承回復請求權的時效,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為2年;自繼承開始時起為10年。
7、臺灣有關繼承順序和應繼份
(1)繼承順序
當然繼承人:配偶;第一順序繼承人:子女;第二順序繼承人:父母;第三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包括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半血緣兄弟姐妹和親生子女與養生子女間的兄弟姐妹均有繼承權);第四順序繼承人:祖父母
(2)應繼份
繼承人為同一順序者,平均繼承。
當然繼承人(配偶)與其他順序繼承人共同繼承時,其應繼份比例如下:
與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時,平均;與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繼承人繼承時,配偶占二分之一,其他繼承人共占二分之一;與第四順序繼承人繼承時,配偶占三分之二,其他繼承人共占三分之一。如無第一至第四順序繼承人,僅有配偶繼承時,應由其繼承全部遺產。
三、 辦理涉臺繼承的方式
根據目前兩岸關系的現狀,大陸繼承人繼承在臺灣的遺產,由于不了解對方的情況,一般盡可能不直接委托臺灣律師辦理。如果根據案情確需直接委托的,可向公證處提出,辦理直接委托臺灣律師的委托書。
為保證遺產的順利繼承和調回,遺產繼承人可委托在臺灣的親友或同鄉會等比較熟悉、了解的人士代理,也可委托與臺灣律師有聯系的大陸律師代理,由其轉委托臺灣律師辦理。具體辦理繼承的方式,繼承人可自行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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