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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繼承之遺囑公證遭撤銷 公證處被判賠償損失!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7-02-10 點擊數:35
案情概述:
丈夫在世時留下遺囑,將去世后的財產全部交給妻子繼承,并到公證處進行了公證。不想14年后,公證書被撤銷,繼子參與了對丈夫財產的繼承。66歲的劉女士一紙訴狀將公證處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其各項損失110余萬元。近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結了此案,判決公證處賠償劉女士各項損失96萬余元。
庭審情況:
劉女士起訴稱,其與王先生于1979年3月登記結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小王系王先生與前妻所生。1995年6月19日,劉女士與王先生到公證處做遺囑公證,遺囑寫明王先生去世后,所有財產均歸劉女士繼承。公證處為此出具了公證書。2009年2月11日,公證處以申請表由劉女士填寫并簽名、違反了公證程序規則為由,撤銷了上述公證書。劉女士認為,該公證處作為專門的公證機關,應告知其辦理公證的相關程序,但公證處并未履行上述義務?,F王先生已去世,因沒有公證遺囑,法院按法定繼承處理了王先生的遺產,致劉女士產生財產損失。故劉女士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公證處賠償房產損失、其他損失、房產評估費、房租損失費等共計110余萬元。
公證處辯稱,其撤銷公證書的原因是由于劉女士的行為造成的,公證處在辦理公證的過程中并不存在錯誤。依照規定,王先生在辦理公證時應當由其本人填寫公證申請表,但該申請表卻由劉女士填寫。該公證書是公證處主動撤銷的,并不是因為訴訟案件才撤銷的。
法院經審理查明,王先生與劉女士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了兩套房產,因王先生所做的公證遺囑未生效,后在劉女士向法院起訴小王法定繼承一案中,法院判決上述房產中的一半應為劉女士所有,剩余部分系王先生的遺產,應由其繼承人劉女士、王先生依法進行繼承。此外,王先生在公證處辦理遺囑公證時作了相關的談話筆錄,并在公證處卷宗內留有本人簽名的遺囑一份。卷宗內公證申請表中填表人處的簽名字跡為劉女士。
法院認為,申請辦理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申請公證事項的有關情況,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證機構可以要求補充。公證機構辦理公證,應當根據不同公證事項的辦證規則,分別審查。公證機構及其公證員因過錯給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的,由公證機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該案中, 公證處僅以王先生申請辦理遺囑公證時提交的公證申請表并非由其本人填寫為由撤銷王先生的公證書?,F由劉女士填寫了國內公證申請表,并如實簽名。如上述公證申請表的填寫不符合公證規則,公證員完全可以及時制止,并要求由王先生本人填寫。但公證機構既未能在當時指出此事,事后又依據該申請表出具了公證書,其對公證書此后被撤銷一事應承擔過錯責任。公證處在王先生去世后又因程序問題撤銷該公證書,在客觀上損害了利害關系人劉女士的利益,使劉女士不能按王先生的遺囑繼承全部遺產,而只能按法律繼承一半的遺產。但由于王女士所要求的財產損失過高,具體數額由法院依法判定,最終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以案說法:
律師認為:辦理公證時當事人的義務為有責任如實說明有關情況,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而公證機構則有責任和義務根據不同公證事項的ban證規則審查公證。申請辦理公證的當事人在事先不可能,也沒有必要了解公證的程序和規則,當事人交納了公證費后,只要提供了真實的材料,如實陳述事項后即有理由相信會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公證書。因當事人辦理公證全程都要在公證人員的提示下進行,故公證機關應對公證的程序事項承擔責任,以保證公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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