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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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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未同居的夫妻一方去世,另一方有繼承權嗎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7-04-25 點擊數:12
辦結婚登記后未同居丈夫去世
張某與姚某在1996年3月辦理了結婚登記,定于5月1日舉行結婚儀式。但不幸姚某于4月末因工死亡,留有遺產現金10000元、照相機一臺、電腦一臺、手表一塊和為準備結婚而購置的家具、衣物等。張某以妻子的身份同基公公、婆婆一起料理了死者的喪事。張某要求繼承照相機一臺、電腦一臺。公婆卻以張某是未過門的媳婦為由,不讓其繼承。張某向法院起訴。
妻子是否享有繼承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7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
張某與姚某已經履行了結婚登記手續,夫妻關系已經確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18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10條的規定,張某依法有權以配偶的身份繼承姚某的遺產。
當然,根據繼承法第13條的規定,張某繼承遺產的份額,可以少于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其他同一順序的繼承人。張某要求繼承照相機一臺、電腦一臺并不過分,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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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權的定義與特征
繼承權,是指繼承人依法享有的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繼承權是公民享有的權利,繼承權的權利主體只能是公民,不能是法人、其他社會組織或國家。繼承權是基于近親屬的身份關系而發生的財產權,其在民事權利中屬于絕對權,具有排他性。
繼承權的定義
繼承權是指公民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生前立下的合法有效的遺囑而承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客觀意義上的繼承權。它是指繼承開始前,公民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遺囑的指定而接受被繼承人遺產的資格,即繼承人所具有的繼承遺產的權利能力。即享有客觀意義上的可能性繼承權。主觀意義上的繼承權。
它是指當法定的條件(即一定的法律事實)具備時,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留下的遺產已經擁有的事實上的財產權利,即已經屬于繼承人并給他帶來實際財產利益的繼承權。這種繼承權同繼承人的主觀意志相聯系,不僅可以接受、行使、而且還可以放棄,是具有現實性、財產權的繼承權。繼承權的實現以被繼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時開始。
繼承權的特征
(一)繼承權是自然人基于一定的身份關系享有的權利
(二)繼承權是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合法有效的遺囑而享有的權利
(三)繼承權的標的是遺產
(四)繼承權是繼承人于被繼承人死亡時才可行使的權利的效力。
(五)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5)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6)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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