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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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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企業房產分割糾紛案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1-17 點擊數:45
離婚財產分割律師
原告王某某在訴狀中稱:原告與被告系父子關系;二被告系夫妻關系。在被告結婚之前,原告與其愛人出資為其子購買了位于北京市東城區忠實里X號樓XXX號房屋一套。由于當時被告在京生活,辦理該房屋的相關手續比較方便,原告便將該房屋的產權登記到被告名下。原告與被告約定,被告可以居住使用該房屋,但該房屋的實際所有權人為原告,在未經原告同意的情況下,不得將房屋的所有權進行任何轉移,如擅自轉移所有權,該行為無效,原告可以隨時要求辦理產權過戶手續,被告應無條件配合。2011年X月,原告在不經意間發現,兩被告通過贈與的方式將該房屋的所有權性質變更為兩被告共同共有狀態。原告隨即要求兩被告歸還房屋,但未果。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請求法院判令位于北京市東城區忠實里X號樓XXX號房屋歸原告所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被告的答辯和庭審觀點為:原告所述屬實,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提出以下答辯和庭審調查、辯論意見:
一、原告未能提供任何有效證據來證實其與被告之間就房屋所有權有過任何的書面及口頭約定,且原告提供的證據之間自相矛盾。原告的訴訟請求無任何事實與法律依據,應依法予以駁回。
二、本案訴爭房屋并不存在任何產權爭議,應屬于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的共同財產,原告無權主張訴爭房屋的所有權。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其自認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和購房《發票》,顯示出購買人均為第一被告。原告在法庭中辯稱《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某某某”(被告)三個字系其所簽,按照常理這一行為應視為原告當時是在代第一被告簽字。如果按照原告所說,購房手續系原告辦理,合同上的字系原告所簽,購房款也原告支付的話,那么整個購房過程都是由原告一手辦理,訴爭房產完全可以登記在原告自己名下,而實際情況是當時該房產的所有權人為被告,根本就不存在原告在訴狀中聲稱“由于當時第一被告在北京生活,辦理該房屋相關手續比較方便。原告便將該房屋登記到被告名下”。另外,在2005年北京并未有限購政策,且原告本人又系某某縣某某局局長,應比較了解土地及房產的相關政策,更能明白房產證對產權人的意義,但原告未能提供任何書面的證據證明其與被告有產權方面的任何約定,其在訴訟中所陳述的“原告與第一被告約定:該房屋第一被告可以居住使用,實際的所有權人為原告,在未經原告同意的情況下不得將房屋的所有權進行任何轉移,如擅自轉移所有權,該行為無效”明顯與事實不符。200X年X月,兩被告在中國某某某某研究所相識,并確立戀愛關系。在結婚時第一被告就向第二被告表示,該房產系其個人房產,從未提及與其父母有任何房屋產權的約定。第二被告在第一次見到房產證的時候,上面顯示的所有權人為被告。第二被告當時完全有理由相信該訴爭房屋為被告個人財產。
200X年X月X日,第二被告與被告登記結婚,婚后雙方一致居住在訴爭房屋內,感情尚好。由于兩人共同的單位中國某某某某研究所是事業單位,不允許夫妻共處一個科室,為了與被告有更好的發展,第二被告選擇離開,之后一直在私企工作。200X年雙方準備生育子女,考慮到為一家三口之家做一個保障,也是被告對第二被告為家庭付出的肯定和尊重,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根據《婚姻法》第19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之規定,于2009年X月X日簽訂一份“房屋所有權共有協議”及“夫妻更名申請”,雙方就位于忠實里東區X號樓X層XXX號房產作出了進一步的約定,將訴爭房產處分為雙方的共有財產,并由主管的房產管理部門(原崇文區房屋管理局)于2009年X月XX日做了合法的核準,頒發了相應的房屋產權證書(證書號為:X京房權證崇字第XXXX號、X京房權證崇字第XXXX號),且在不動產登記薄中記載了訴爭房產的所有權人為被告和被告,至此依法確認了訴爭房產的所有權人為被告,屬于雙方的共同共有財產。根據《物權法》第十六條:“ 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不動產登記簿由登記機構管理。”及 第十七條:“ 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之規定,訴爭房產歸被告所有是毋庸置疑的,不存在權屬上的爭議和糾紛,原告在未變更不動產登記簿和產權證書中的所有權人之前,無權主張訴爭房產的任何權益,故原告的訴訟請求應予駁回。
三、訴爭房屋已由北京市崇文區房管局依法確認為第二被告和被告共同所有,具有對外公示的效力,任何私下的約定(本案當中,原告并未能提供有效證據證實其與被告有私下約定)不能對抗代表國家公權力的行政機關的頒證行為,原告提起本次訴訟屬于典型的濫用訴權,應認定為惡意訴訟,應依法予以駁回。被告在開庭對證據進行質證明確表示是其親自到北京市崇文區房產局與其愛人辦理的產權共有手續,并向法庭陳述《夫妻更名申請》和《房屋所有權共有協議》是其真實意思表示確實系其所簽,北京市崇文區房屋管理局在核實完全部材料并符合規定的基礎上,才頒發了X京房權證崇字第XXXX號(持證人為被告)和X京房權證崇字第XXXX號(持證人為第二被告)房屋所有權證書,無論是實體上還是程序上不存在任何瑕疵。訴爭房產的所有權人為第二被告和被告,屬于雙方共同共有的財產,已由職權的行政部門予以了確認,作出了具體的行政行為,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被告取得訴爭房產的所有權是出于北京市崇文區房產管理局的具體行政行為而來,原告不具備權利人的資格,無權作為本案原告的身份來啟動訴訟程序。若原告對此有異議也只能通過行政程序或行政訴訟來主張權利,無權提出民事訴訟來要求確認權屬問題,因訴爭房產不存在權屬不清晰的情形。所以原告提起本案的訴訟,屬于典型的濫用訴權,應予駁回。
四、在本案原告起訴之前,第二被告因與被告感情破裂,已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原告與被告為了達到侵占第二被告房產份額的目的,惡意串通提起本次訴訟,屬于明顯的惡意訴訟,應依法予以駁回。原告與被告系父子關系,第二被告與被告系夫妻關系,今年三月,第二被告生育一女孩,姓名某某某,現在六個月。因被告及其家人重男輕女思想嚴重,導致第二被告和被告及其家庭成員之間的關系非常緊張,矛盾和沖突已達到一定的程度(多次因為家庭瑣事發生口角、推搡,其中也報過兩次警,均有出警記錄),雙方的關系無法再調和,被告與被告無法再維持婚姻關系,在多次協議離婚無效的情況下,被告于2011年X月XX日向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提起了離婚訴訟,在該案中涉及到了訴爭房產的分割問題,之后在今年的X月XX日原告為了損害被告的合法權益,與被告以串通、密謀的方式提起了本案訴訟,歪曲本案的客觀事實,以達到原告與被告的非法目的,在現行的婚姻家庭糾紛案例中也是屢見不鮮,屬于明顯的惡意訴訟,應依法予以駁回。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被告于200X年(買房之后)參加工作,當年其與第二被告相識并結婚,訴爭房屋于200X年(早于參加工作時間兩年)購買,結合原告的陳述及相關證據,證實該房屋系原告出資。但應指出,被告依法取得訴爭房屋的所有權。后被告自愿將訴爭房屋的所有權變更登記為二被告共同所有。第二被告也是房屋的權利人之一?,F第二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請求,故原告以兩被告在未經其允許的情況下將該房屋的所有權變更為兩被告共同所有,要求確認訴爭房屋歸原告所有,依據不足,本院對此不予支持。綜上,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