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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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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離婚時人壽保險怎樣分割?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1-21 點擊數:27
一、案例
2000年,張女士和劉先生夫婦為兒子投保了保額為10萬元的生存保險,劉先生為投保人,受益人為兒子小泰,年繳保費2600元。2005年,張、劉離婚,由張女士撫養兒子小泰。此時該保單已繳納了5年保費,共計人民幣13000元。離婚后張女士持有保單并繼續為該份保險繳納保險費。不過由于離婚時雙方未就保單有關權益達成協議,離婚后張女士在繳納保費前,發現保單上的投保人仍然是劉先生。于是張女士要求變更投保人,雙方就該保單的權益問題發生爭執,劉先生認為該保單應屬夫妻共有財產,如果變更投保人,張女士應補償其一半保費和生存保險金。張女士不同意,前夫劉先生是否有權要求一半保費和保險金呢?
二、分析
張女士的問題,涉及到壽險保單中的財產權問題。財產權,從法律意義上講,指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即所有權。財產主要分兩類:不動產和動產,不動產指土地及任何依附于土地上的物,除此之外的為動產。保單即屬于動產類。
由于案例中小泰的保單是父母離婚前為他購買的,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后一般有以下幾種處理方式:一是退保,然后夫妻雙方平分現金。但是在退保時,保險公司會扣除一部分費用,特別是對投保時間比較短的保險,退保得到的現金還未必有繳納的保費多,對于夫妻雙方都是個損失,如果夫妻一方愿意繼續保留此人壽保險的話,最好不要采用此方式。二是如果不退保,可由獲得撫養子女撫養權的一方,按照保單的現金價值或已繳保費的50%補償給原配偶,將投保人和受益人變更為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即張女士將保單現金價值的50%或保單已繳保費的50%,補償給劉先生。三是由于小泰的保險屬于人壽保險中的生存保險,即子女存活到一定的年數,子女將獲得一定數額的保險金。生存保險金受益人只能是被保險人本人,也就是子女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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