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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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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遺產分配不清 姐弟對薄公堂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02-22 點擊數:15
【基本案情】
袁老漢夫妻二人婚后多年感情一直很好,家庭和睦,可是一直膝下無子是夫妻二人最大的心病。后來經人介紹,夫妻二人收養了一個剛滿月的女孩,心想總算有人膝下承歡侍奉終老了。然而,受農村“養兒防老”傳統思想觀念的影響,十多年后夫妻二人又收養了一個男孩。雖然養子來到家庭之時已經十多歲了,但夫妻二人依然悉心照料、視如己出。自此袁老漢也是過上了兒女雙全、妻賢子孝的生活,后來養子女分別長大成家,袁老漢夫妻也是安度晚年、安然辭世。
但袁老漢九泉之下萬萬沒有想到的是,自己離世以后,原來感情很好的養子養女因為遺產分配的問題,竟然發生糾紛,最終訴至法院。2014年,養女將養子訴至金寨縣法院青山法庭,要求繼承父母遺留的三間房屋。在起訴狀中,養女聲稱養子不符合《收養法》的相關規定,也不符合《收養法》實施前有關《婚姻法》、司法部和公安部只能收養一名子女的規定,因此養子的收養關系不成立,自己才是唯一的合法繼承人。
在收到應訴通知書后,養子犯了難,姐姐確實在自己之前先來到袁家,可姐姐成年后遠嫁他鄉,一直是自己與妻子負擔了主要的贍養義務,按姐姐所說收養關系不成立,那自己不就成了個“外人”了么,哪還能繼承房屋呢?
以案釋法:在此案中,養子雖然在1981年來到袁老漢家,并且沒有辦理收養手續,但事實發生在《收養法》頒布之前,與袁老漢夫妻形成事實上的收養關系,對于遺產也有繼承權。而考慮到養子對養父母盡到了更多的贍養義務,依據權利義務的一致性原則判決養女繼承三間房屋中的一間,養子繼承另外兩間房屋。
姐弟二人聽到公平公正地宣判以后,當庭表示服從判決。而養子也表示,房屋是父母打拼留下的遺產,姐弟間的感情更是父母苦心經營的結果,自己會收拾好房屋,將房子完好無損地交給姐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