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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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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5份遺囑引發繼承糾紛法院判最后一份有效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2-02 點擊數:32
案情
男子王甲(化名)訴稱,弟弟王乙(化名)2013年2月去世,父母分別在2013年5月和2009年8月去世,留下房產一套。父親王某在2010年12月、2011年8月和10月立下3份遺囑,明確房產由兄弟二人各得50%。父親在2011年10月份的遺囑中表示,之前寫的遺囑都作廢,今后不再立遺囑,即使再寫也不作數。父親去世后,該房產和父親的存款、撫恤金被弟媳和侄女獨占。多次協商未果后,王甲將弟媳楊某和侄女王小乙(化名)告上法庭。
楊某和王小乙在一審中辯稱,王某在2013年立下遺囑,將涉案房屋給了她們娘倆。“王甲對父親不孝,公公晚年一直由我和女兒照顧,其存款已作為生活費使用,撫恤金應歸王小乙所有”。
一審判決
一審法院認為,被繼承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遺囑為準。由于王乙、王乙的母親先于王某去世,故其遺產由王甲、王乙、王某法定繼承。最終,一審法院判決涉案房屋王甲占六分之一份額,楊某和王小乙共占六分之五,撫恤金及工資按法定繼承處理。王甲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二審判決
市中院經過審理認為,經鑒定,楊某提供的遺囑正文內容手寫字跡與落款簽名字跡均為王某所寫。在王甲沒有證據證明楊某和王小乙提交的遺囑真實性和效力存在瑕疵的情況下,該份遺囑符合自書遺囑的形式和效力要求。且該遺囑訂立后,王某曾向單位工作人員宣讀,并有影像資料佐證。因此,可以認定楊某和王小乙提交的遺囑為王某對涉案房屋處分的最后意思表示,本案的遺產繼承應當以該遺囑為準。綜上,市中院駁回了王甲的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