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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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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機關能成為遺產繼承訴訟的被告嗎?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1-23 點擊數:48
成都遺產繼承律師:沈輝
一、案情
滕某某于2005年表示放棄繼承其父親的遺產,并與其母親、兄弟姐妹一起到嘉定區公證處進行了公證,公證處出具了(2005)嘉證內字第1016號公證書,確認滕某某已放棄繼承。后滕某某的妻子韋某惠、兒子滕某帥認為滕某某放棄繼承遺產的行為損害了其合法權益,玉林市公證處所作的上述公證書違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向嘉定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法院判令嘉定公證處撤銷上述公證書。
二、審判結果
法院審理后認為,公證本身是一項證明活動,故公證行為本身并不設立、變更、或終止公證當事人、公證事項利害關系人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不論人民法院是否撤銷公證書,均不必然影響公證當事人、公證事項利害關系人之間基于公證事項所產生的民事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四十條中所說的“爭議”是指當事人或公證事項利害關系人之間的爭議,只能以對方當事人為被告對“爭議”提起民事訴訟,而不是以公證機關作為被告請求撤銷公證或確認公證無效。綜上所述,嘉定公證處不是適格的被告,該案不屬于人民法院民事訴訟的受案范圍,依法對韋某惠、滕某帥的起訴裁定不予受理。韋某惠、滕某帥不服,向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中級人民法院維持了嘉定人民法院的裁定。
三、分析
此案的關鍵在于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四十條的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四十條規定:“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對公證書的內容有爭議的,可以就該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從條文的文義解釋來看,該條文的主體是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其提起的訴訟是針對公證內容實體權利義務的爭議。具體體現為:一、爭議的主體是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而非公證機構,也就是說,該條文并非是指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與公證機關發生爭議可以提起民事訴訟;二、所爭議的應當是實體義務,爭議的內容是指對公證書涉及當事人之間或當事人與公證關系利害人之間實體權利義務內容的爭議。該案的兩起訴人對此條文理解是當事人、公證事項利害關系人對公證書的內容有爭議的,可以以作出公證行為的公證機關為被告提起撤銷公證或者確認公證無效,故向法院提起訴,從而導致被告不適格,法院不予受理。嘉定區遺產繼承訴訟代理律師
在民事訴訟實踐中,公證書僅是人民法院認定案件事實的一項證明力較強的證據材料,是否能夠作為定案的依據,由法院在審理過程中進行審查。如果有其他證據足以推翻公證書所證明的事項的,法院則不予采信。而法院不采信的公證書自然喪失法律效力,所以證據規則本身可以防止錯誤的公證書被作為認定事實的證據采納,無需先向法院提起撤銷公證之訴。這種撤銷或認定公證書無效之訴并不能解決當事人之間的實體問題,勢必要再提起一次以對方當事人為被告的訴訟,才能解決問題,這種做法顯然多此一舉。可見各級法院對以公證機關為被告提起撤銷公證或認定公證無效之訴最終持否定的態度。